(2015)府民初字第02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利平与付晓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利平,孙彦彪,付晓瑞,王俊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801-1号原告苏利平,原告孙彦彪,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新民镇孙家墕村孙家墕第二自然村。身份证号:612723196909076011。被告付晓瑞,被告王俊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利平、孙彦彪与被告付晓瑞、王俊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俊宝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告王俊宝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告王俊宝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利平、孙彦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俊宝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告王俊宝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告王俊宝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被告王俊宝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王俊宝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王俊宝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王俊宝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