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程悦与徐锦周、曾庆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悦,徐锦周,曾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程悦,女,汉族,住陕西省宁陕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827。被执行人徐锦周,男,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658。被执行人曾庆强,住湖北省洪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悦与被执行人曾庆强、徐锦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