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二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与刘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刘某,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794号原告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高某,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与被告刘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晓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