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18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富阳市协诚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富阳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协诚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富阳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卫东,邵夏玉,杨伟斌,陆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1850-2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协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忠诚。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被执行人:富阳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伟斌。被执行人:杨卫东。被执行人:邵夏玉。被执行人:杨伟斌。被执行人:陆芳芳。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协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调确字第38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富阳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卫东、邵夏玉、杨伟斌、陆芳芳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杨卫东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回春路11号503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富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06)第0022**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770000元,司法建议价为620000元【详见浙江经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经纬(2015)估字第E05-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本院在2015年7月6日10时至2015年7月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该财产。案外人许仙琴(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785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卫东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回春路11号503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富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06)第0022**号】归买受人许仙琴所有。二、买受人许仙琴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健椿审判员 李中林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