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庄达昌与高云飞、淮南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达昌,高云飞,淮南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398号申请执行人庄达昌。被执行人高云飞。被执行人淮南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东路轴瓦厂内。法定代表人李宽宏,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庄达昌与被执行人高云飞、淮南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高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庄达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2045.81元,被执行人淮南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对被告高云飞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6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庄达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693.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现尚未执行到位24693.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