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民终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75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1日,三台县某某乡。上诉人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何某某诉称,何某某与于某某于2005年在务工期间相识后在2006年正月初七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1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为于某,2008年5月在当地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常争吵导致双方分居,互不联系。于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何某某得知于某某被判刑七年,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后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故何某某诉至三台县法院,请求与于某某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起诉人何某某以离婚诉请向三台县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敏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罗永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