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水明、孟生土与孟生土、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278号原告胡水明。被告孟生土。被告张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水明诉被告孟生土、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胡水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