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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水明、孟生土与孟生土、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278号原告胡水明。被告孟生土。被告张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水明诉被告孟生土、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胡水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