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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日良与周雪红、郑秀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日良,周雪红,郑秀英,叶建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吴日良。委托代理人:江伟平,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雪红。被告:郑秀英。被告:叶建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负责人:翁文庆。委托代理人:陈浩浩。原告吴日良为与被告周雪红、郑秀英、叶建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日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起诉后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日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日良负担。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