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明龙诉被告刘丽、金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龙,刘丽,金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314号原告孙明龙,男,汉族,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丽,女,汉族,1982年6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金勇,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丽,女,汉族,1982年6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孙明龙诉被告刘丽、金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以与被告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