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文与袁明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袁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3号原告黄文,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袁明权,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文与被告袁明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袁明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属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袁明权户籍所在地虽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但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街道白鹤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了袁明权自2012年起至今居住在沙坪坝区某社区17-16,视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袁明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袁明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袁明权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