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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伟与位云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位云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朱伟,务工。委托代理人朱绍刚,泗洪县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位云侠,个体户。原告朱伟诉被告位云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合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绍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位云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伟诉称,被告位云侠在泗洪县双沟镇原泗洪水泥厂猿洲宿舍楼院内办一所铸造钢球厂,在此期间,原告为其看管厂房及管理事务工作。从2010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150900元,并由被告位云侠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509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位云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位云侠雇佣原告为其经营的泗洪县双沟镇胜华耐磨材料厂看管厂房及材料。2014年11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一份150900元的欠条给原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其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朱伟为被告位云侠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50900元,应承担继续给付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位云侠给付原告朱伟工资款1509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位云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1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许媛媛代理审判员  孙长城人民陪审员  涂家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华 玮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