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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莹与刘风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莹,刘风君,韩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711-1号申请执行人张莹,女,1957年1月31日生,回族,山东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风君,男,1964年1月3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韩惠军,女,1964年9月4日生,汉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莹与被执行人刘风君、韩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