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551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茗渊。被告涂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余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