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稍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鄂某、鄂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鄂某,鄂某某,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稍初字第0114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职工。被告鄂某,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鄂某某,男,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鄂某、鄂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75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