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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辉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黄辉先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东村。负责人:叶一青。委托代理人:翟顺启。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辉先,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赵月华,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因与被上诉人黄辉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济生审判员  王淑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锡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