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潘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郫县松潘藏文印刷厂申请执行泽仁王么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郫县松潘藏文印刷厂,泽仁王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潘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郫县松潘藏文印刷厂。被执行人泽仁王么,女,藏族。四川省郫县松潘藏文印刷厂申请执行泽仁王么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泽仁王么已给付5000.00元。现查明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泽仁王么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松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欠款余额43241.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磋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