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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史卜川与聊城市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810号原告史卜川,男,汉族,农民。被告聊城市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昌府区聊阳路南5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孙庆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庆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卜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国秋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