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益民与赵成凤、殷小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张益民。被执行人赵成凤。被执行人殷小梅。被执行人张博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4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成凤、殷小梅、张博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成凤、殷小梅、张博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500元(。但被执行人赵成凤、殷小梅、张博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赵成凤、殷小梅、张博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