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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恢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朱崇明、朱钰寒等与舒义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崇明,朱钰寒,彭思明,曹素荣,舒义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恢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朱崇明,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申请执行人:朱钰寒,女,200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朱崇明之女。上述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怀金,农民,系朱崇明父亲。申请执行人:彭思明,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曹素荣,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彭思明,系曹素荣丈夫。被执行人:舒义霜,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2)泗民一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规定:舒义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朱崇明、朱钰寒、彭思明、曹素荣损失121405.75元。本院依法立案后,在法定期间,被执行人未偿还欠款,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偿还能力。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2)泗民一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于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