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童馨时尚毛绒布艺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童馨时尚毛绒布艺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69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童馨时尚毛绒布艺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A区二楼2007、2020号,经营者张少民,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草滩南2号付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童馨时尚毛绒布艺行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75元,退还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唐居文审 判 员  张桂春人民陪审员  王巧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全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