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伟群与刘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群,刘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174号原告黄伟群。被告刘菊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浩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群诉被告刘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群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黄伟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