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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伟群与刘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群,刘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174号原告黄伟群。被告刘菊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浩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群诉被告刘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群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黄伟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