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赵官武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官武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刑初字第88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官武。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5)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官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边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官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7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赵官武在双流县彭镇福田村5组其开设的一无名机械维修厂内,与被害人童某一起维修破碎锤时,赵官武使用一根布袋绳索将破碎锤吊起,然后指使童某在破碎锤下面安装螺帽,当童某站在破碎锤下面安装螺帽时,挂吊破碎锤的布袋绳索断裂,破碎锤落下砸在童某头部,致童某当场死亡。为支持指控事实的成立,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官武对其使用的布袋绳索挂吊重物过于自信,造成童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官武对公诉��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家属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次日被害人家属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赵官武的供述、对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芦某某证言,证人芦某某对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童某户籍信息、尸检报告,谅解书、协议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赵官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官武在修理机械过程中,对其使用的布袋绳索挂吊重物过于自信,致童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官武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官武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后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赵官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官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后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 剑人民陪审员 杜 姜人民陪审员 李跃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玲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