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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印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印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袁某,男。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保平审 判 员  王毅宁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