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印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印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袁某,男。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保平审 判 员 王毅宁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