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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咸宁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1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咸宁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催字第14号申请人咸宁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龟山路。法定代表人张柏忠,副总裁。申请人咸宁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3814XXXX,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江西金环陶瓷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5月29日;收款人:高安市瑞华纸箱有限公司;支付人:南昌银行高安支行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咸宁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克诚审判员  吴 鹃审判员  况国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