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佟茂文与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薛阁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茂文,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薛阁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谯行初字第00079号原告:佟茂文,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富荣花园**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修薇。委托代理人:谷立中,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薛阁分局。法定代表人:张奇,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伟,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多俊,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佟茂文不服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薛阁分局强制拆除行为及要求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佟茂文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茂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佟茂文负担。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王 焱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鞠铮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