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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屈永双、项德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275号311室。法定代表人陶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家骏。委托代理人陈彩霞。被告屈永双。被告项德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屈永双、项德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雪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