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金泽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再字第1号吴金泽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机关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吴金泽,女,199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辉南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车广伟,理事长。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伊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四检民监(2014)60号民事抗诉书,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四民抗字第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撤回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款,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诉讼。审 判 长  XX敏人民陪审员  关文汉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