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黄某某,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长 潘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