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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许文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许文宏,魏晓绵,章小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4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172-4。代表人严大丰,行长。被执行人许文宏,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魏晓绵,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章小凡,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许文宏、魏晓绵、章小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许文宏、魏晓绵、章小凡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执行人许文宏、魏晓绵、章小凡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许文宏、魏晓绵、章小凡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许文宏、魏晓绵、章小凡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成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