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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包雅洁与蔡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雅洁,蔡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218号原告:包雅洁。被告:蔡梁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雅洁诉被告蔡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雅洁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雅洁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雅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包雅洁负担。审 判 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