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前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徐开香与姜士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香,姜士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前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徐开香。被告姜士发。原告徐开香诉被告姜士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建南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开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士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开香诉称,原告自2012年10月开始随被告做家装保洁工作,截止2013年12月5日对账,被告尚欠原告相关款项20000元,当日以借款形式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一分五,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后约定的付款期已到,被告称资金困难,今后继续带原告做家装保洁工作,原告继续随被告工作至2014年2月结束,被告另有5600元保洁劳务款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25600元,并按20000元、月息1.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姜士发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2年10月开始随被告从事家装保洁工作。2013年12月5日被告姜士发向原告徐开香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徐开香20000元,利息1分5厘。2015年2月24号,被告姜士发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徐开香人民币5600元,欠款人姜士发,正月29日还10000元。2015年2月24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着,遂于2015年6月15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姜士发出具的借条及欠条,能够证明被告姜士发尚欠原告2560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姜士发给付该款,证据充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20000元、月息1.5%支付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债务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在借条中载明按利息1分5厘,并未约定是月利息,故本院按年息15%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士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开香工资款25600元,并按20000元年息1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20元,由被告姜士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燕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