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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金生诉何宝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生,何宝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杨金生,男,36岁。被告何宝君,男,44岁。本院在审理杨金生与何宝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生向本院提供被告何宝君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何宝君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杨金生又没有提供被告何宝君新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0.00元,由原告杨金生负担1,300.00元。审判长  闫有利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周玉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共2页,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