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微山县国源商贸有限公司宋丙云临沂商利峰焦化有限公司刘春节宋宜荣马怀翠山东布莱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乙公司宋丙云临沂商利峰焦化有限公司刘春节宋宜荣马怀翠山东布莱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宋丙云临沂商利峰焦化有限公司刘春节宋宜荣马怀翠山东布莱特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11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