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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诺德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云霞、张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诺德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云霞,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C}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春园路15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诺德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与国基路交叉口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郑云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云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雷,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诺德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云霞、张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诺德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云霞、张雷127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