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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青岛羽翎珊家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羽翎珊家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王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248号原告青岛羽翎珊家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培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鲁燕,女,汉族,系青岛羽翎珊家纺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林华,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羽翎珊家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羽翎珊家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