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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与涟源市伏口镇杨梅山煤矿、龚泽润、刘四平、江西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涟源市伏口镇杨梅山煤矿,龚泽润,刘四平,江西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60-1号原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李中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锋,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涟源市伏口镇杨梅山煤矿,住所地湖南省娄底涟源市。负责人:刘四平,职务不详。被告:龚泽润,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刘四平,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江西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定代表人:林美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源市伏口镇杨梅山煤矿、龚泽润、刘四平、江西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涟源市伏口镇杨梅山煤矿、龚泽润、刘四平、江西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578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涟源市伏口镇杨梅山煤矿、龚泽润、刘四平、江西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578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林 琳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丽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