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安平与沙坪坝区沛浪餐饮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安平,沙坪坝区沛浪餐饮服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59号原告周安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沙坪坝区沛浪餐饮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五里村C地块,组织机构代码L3484941-9。业主徐建良,男,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周安平与被告沙坪坝区沛浪餐饮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安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沙坪坝区沛浪餐饮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安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周安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8元,减半交纳2969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389元,由原告周安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洪伦代理审判员 刘 淇人民陪审员 黄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