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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4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与温洪波、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温洪波,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20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住所地福州市杨桥路畅安大厦。负责人陈婷,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政、张旻,职员。被告温洪波,女,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罗星路4号。法定代表人吴金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诉被告温洪波、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344元,减半收取46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