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艾启茂与吴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启茂,吴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39号原告:艾启茂,男,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吴建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艾启茂诉被告吴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启茂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启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启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艾启茂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