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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良、浙江东晶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徐良,浙江东晶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345-1号原告: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桂高,董事。委托代理人:何久燕,系公司员工。被告:徐良,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被告:浙江东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宗泽,董事长。被告:浙江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李庆跃,执行董事。本院在受理原告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良、被告浙江东晶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东晶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地域管辖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被告浙江东晶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故请求贵院将该案移送至两被告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即原告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浙江东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浙江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东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浙江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邢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远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