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韩城市禹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城市禹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韩城市禹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城市西庄镇108国道边。法定代表人:闫荣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亮,陕西省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18号大华阳光曼哈顿5幢1单元10112室。法定代表人:武广宇。申请人韩城市禹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07673.4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07673.4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师青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党秀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