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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与刘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刘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61号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代表人潘久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从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应芬,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诉被告刘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冬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姝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