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刘美丽被告荣秀荣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丽,荣秀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347号原告刘美丽,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玉英,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荣秀玲,女,1952年11月4日出生。本案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丽撤回对被告荣秀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美丽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一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