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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0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展宏图救助打捞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等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展宏图救助打捞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新港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337-2号原告:重庆市展宏图救助打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府路。法定代表人:刘礼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号金玉满堂*幢***号。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号新达商务大厦****号。被告:重庆新港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晏家工业园区D区。原告重庆市展宏图救助打捞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新港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系海商案件,三被告住所地在本院管辖区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于3月16日受理此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展宏图救助打捞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新港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发生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展宏图救助打捞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展宏图救助打捞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新港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孔令刚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