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聂某谋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聂某某,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被告:李某,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聂某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王志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