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赖跃平与王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跃平,王俊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143号原告:赖跃平。被告:王俊彪。原告赖跃平为与被告王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王俊彪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永胜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赖跃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0日,被告王俊彪向原告赖跃平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赖跃平借到人民币100000元整,于2013年11月10日前归还”。借款发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赖跃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王俊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永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邵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