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36号原告雷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5月5日,汉族。被告姜某某,男,出生于1965年12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留成审 判 员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