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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佟桂花与李素娟、李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桂花,李素娟,李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73号原告佟桂花,农工。被告李素娟,农工。被告李金文,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桂花与被告李素娟、李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桂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桂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桂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佟桂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