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佟桂花与李素娟、李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桂花,李素娟,李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73号原告佟桂花,农工。被告李素娟,农工。被告李金文,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桂花与被告李素娟、李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桂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桂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桂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佟桂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