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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天成不锈钢制品厂、高夏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天成不锈钢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催字第29号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天成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商城***号。经营者高夏敏。委托代理人周林才,男,963年9月28日生,汉族。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天成不锈钢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37050919,出票日期2015年1月14日,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款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行,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天成不锈钢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天成不锈钢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   心   阳审判员 陆雪龙审判员严汉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奚   晓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