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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爱菊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古镇华庭支行、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菊,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古镇华庭支行,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536号原告:张爱菊,女,1977年6月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古镇华庭支行,住所地中山市。被告: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爱菊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古镇华庭支行、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借记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爱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古镇华庭支行、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爱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菊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古镇华庭支行、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张爱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文达 关注公众号“”